互联网时代,网络给予了公众舆论监督的便利性,这极大的调动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网络成为了公众“麦克风”,是公众表达诉求、发表意见的主要平台。而司法作为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分,其受到的关注度也不断走高,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会成为舆论的焦点,尤其是网络舆论所形成的这些焦点对法官的判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外部监督力量。也正是因为这种舆论监督力量的日益强化,司法审判受到干扰,司法独立性不断被弱化。面对如此现象,如何调和舆情民意和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值得我们深切关注的问题。
网络舆论是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有力监督
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法院现在办案比以往要慎重多了,稍有闪失,案子就被弄到网上去,造成的影响可比以往大多了,法院领导和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会成为舆论的焦点,由此而引发的网络舆论所形成的对法官的压力可以促进法官判案水平的提高,网络舆论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外部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有利于公正司法。这种公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彰显法治精神。作为新兴的传播技术和手段,网络为播报案件庭审和宣扬法治精神提供了更广泛的交互平台。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播报庭审的信息更畅通,受众更广,公众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变,法院审判的社会影响力不断被放大,有效促进法治精神的弘扬。在网络直播“薄熙来案件”中,济南中院以官方微博的形式,实时向公众发布最新的庭审情况,民众全面、真实地了解了薄熙来案件。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司法审判全方位、立体式地向公众传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和精神,消解了各种传言与猜疑。
满足公众政治参与权和知情权。公众对司法审判猜疑和怀疑源自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平等,网络的开放性能有效克服司法审判固有的封闭性。司法系统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点,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可以有效满足公众关心案件审判和司法权力执行等社会需求,有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与司法机关共同促进法治的公平正义。
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广大受众通过网络即时发布与获取信息,平等参与重大司法事件的讨论。网络播报和评论,打破了以往“有限公开”的传统和惯例,全面及时地向公众公开庭审的记录全文、展示法律文书,以及各类证据材料,网络的交互功能实现了案件信息传播的多向性和主动性,使各类热点案件的信息逐渐清晰、准确、翔实和可信,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开透明,贴近民意。
遏制司法腐败。网络舆论监督的广度、深度及影响力远超传统媒介,在司法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网络直播将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公众对于被曝光事件的高度关注促使相关部门积极快速反应,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有效矫正和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舆论监督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不当的舆论会伤害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当网络、传统新闻媒体与民意结合时,舆情民意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便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司法却与生俱来具有独立的属性,当司法案件被舆情所关注,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自媒体时代,司法审判工作如不严谨,稍有闪失,案子被弄到网上“炒”一通,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同样,法院领导和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司法审判一旦出现差池,其给个人声誉也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些都造成了司法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保持自身独立性。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执行案件1200多万件。每个案件均会涉及不同利益人群,他们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举止有着不同的评价。其中,一些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源于对司法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难免有失偏颇,缺乏理性。同时,少数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进行炒作,甚至还没等司法机关启动复查机制,舆论就急不可待地“愤怒”了。事实证明,舆论在缺乏制约机制或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对案件的报道很可能带有主观臆断,进而容易引起公众非理性的、极端化的情绪表达。在这种舆论压力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焉能不受到影响?
司法审判需在舆情引导中寻求独立性
新时期,审判机关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危机,及时掌握社会舆论动态,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牢牢把握司法舆论工作的主动权,保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合理把握回应时间原则。网络舆论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发泄的一种平台。发现网络舆论,并不是要立刻盲目回应,首先要合理分析网络舆论的性质,全方位进行跟踪,留意动态发展,在审判事件可能由新闻点发展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时,及时、果断做出回应,避免时间过早,引发新的操作话题,也避免因反应迟缓,引起网民不满情绪。
2、坦诚原则。在对待网民对审判工作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我们要尊重网民的知情权、发言权及监督权,尽管网民可能对事件不是十分了解、发布言论存在一定的偏差,仍然要实事求是,坦诚对待网民的言论,不回避问题、不遮掩问题,善意的对待、客观地辟谣、理性地沟通。实践证明: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只能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对于网上热炒的案件,法院必须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下,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切实防止“案件变事件”。对网络舆论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
3、口径统一原则。与网民的沟通和对舆论的回复,要统一部门、统一口径,办案部门要与回复部门事前充分沟通,由网络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或跟帖回复。另外对如何回复,应建立由办案部门作出事实汇报、领导审核把关、网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的舆论应对程序。避免跟帖、回复部门不统一、回复口径不统一,被网民误解、操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4、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不仅要体现在审务公开,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处理过程要公开。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坚持“六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对网络舆论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将事件本身发展和处理过程置于网民的面前,给予网民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机会,争取网民的理解与支持。
5、第三方原则。对与不对,好与不好,凭自己说难以服众,而第三方的中立性会更让群众信服,对待网络舆论,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借助第三方来澄清事实。因此,对于敏感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事先向党委、人大、政府通报案情,寻求理解和支持;在司法活动遭受网络舆论干预时,要善于借助党委和政府力量来排除对抗,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性。与此同时,要主动与媒体衔接协调,加强对司法宣传的正面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