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信托再次站上风口浪尖。9月27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值得注意的是,从邰戈出任董事长到被查,也不过两年时间。据了解,吉林信托在2001年3月改制为责任公司后,一共经历了四位董事长,除了邰戈之外,该公司前三任董事长均被查。
此外,吉林信托也频频因兑付问题诸见报端,一再延期的兑付方案让投资者焦虑不已。早在今年3月吉林信托就曾公告了“汇融50号”产品延期的信息。
对于高管被查是否会对吉林信托项目的解决进度造成影响,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直言,按照信托项目的运行规律,总体影响有限。该公司屡次延长兑付的原因是项目本身的处理进度随着大环境的影响不及预期,也是对项目进展可能面临的困境预估不足。
针对后续兑付进展,“汇融50号”项目经理表示,高管被查和项目兑付关系不大,不会影响后续公司兑付的操作,公司目前运营一切正常。
兑付难题亦牵动着不少吉林信托投资者的心。目前吉林信托主要的回款手段有两种,一类是追回尾款,另一类是处理抵押物。他表示,当初在进行产品募集时,投资者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大致内容为融资方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悦化工”)提高部分收益,直至项目推出。
在协议的(公章)盖章处,盖章的一方仅有广悦化工,并未出现吉林信托的身影。投资者认为,在补充协议内容里没有涉及吉林信托,只有融资方和投资者关系,并且融资方盖了公章,还款是融资方,信托公司只是监督管理义务,吉林信托是否承担责任仍未可知。
一位资深信托行业观察人士介绍称,从补充协议来看,正常信托计划的补充协议应该是由信托公司发起,协议应有甲:管理人,为信托公司,乙:融资方,丙:投资者,三方一起构成,但这个协议仅有广悦化工和投资者,不符合补充协议的结构。信托合同是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订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如果投资者与融资方直接签订讨债协议,信托公司是在逃避责任。
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分析认为,补充协议是游离在信托合同之外的,这是两个合同,对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应当分别主张。在这份协议里,吉林信托不是当事人,投资者不能基于与融资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向信托公司主张权益。
另一位信托行业从业者也提到,这份协议和吉林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是平行关系,投资者可以分别要求双方履行。融资方鉴于目前的市场形势,愿给予投资者适当的延期补偿,这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不愿意不签即可。
对于负面消息缠身的吉林信托如何安然“渡劫”,廖鹤凯指出,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吉林信托还是要痛定思痛,加强组织构架和公司治理环境,进一步组织变革,甚至可以考虑引入恰当的战略投资者,协助公司摆脱当前的困境。
信息来源:北京商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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