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性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集采要继续及时回款是法定职责
《医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标准建立集中采购平台,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六种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保法》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原则,进一步重申以下六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作为医疗机构必须注意,如果将不该纳入基金支付的款项纳入基金支付,可能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医疗服务价格市场主导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医疗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质价相符、诚实守信的原则形成价格。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保管理
《医保法》还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执行符合规定的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有效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可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药服务项目。
强化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关于医保定点,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提出: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改为“协议”管理。但随后并没有看到相关部门的具体落地实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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