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2月1日起办理行政审批须出具身份证明
国土资源部29日发布公告,明确该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花500多万元从国土部政务大厅领出假矿权证”的一篇报道在引发人们猜测的同时,更引起了国土资源部的高度重视。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声明称,不存在从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领出”假矿权证的问题,并表示公安机关早在媒体报道前就已对此立案侦查,这是一起典型的社会诈骗案。
今天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申请人在该部政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公告》明确,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建设用地审批项目,须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申请人要求撤回已经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公告》要求也须提交书面撤件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同时,书面申请须明确撤回的项目名称。此外,申请人在领取政务审批结果时也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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