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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街道办书记"借"20万元买房被认定为受贿

  记“借”20万买屋一直没还被认定受贿

  ●原岭南街道办书记曹进礼获刑五年六个月

  ●市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讯退休后,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曹进礼并没有如期过上含饴弄孙的晚年生活。由于在任时收受3家企业负责人贿送的人民币39.6万元,曹进礼被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犯受贿罪,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中20万元被曹进礼以借款买房的名义收受,用于个人购房,之后一直没有归还。

  曹进礼1952年11月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县,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是广州市荔湾区岭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法院认定,曹进礼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主管该街道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收受3家公司总经理林某某、郑某某、宋某某贿送的财物人民币37.2万元、1.2万元、1.2万元,并为这些人谋取利益。

  其中,在2008年8月至9月间,曹进礼以借款买房为由收受了林某某的20万元。曹进礼收到该款后用于购房。

  2008年11月,街道办事处与林某某的公司签订了《业务承包协议》,由该公司对街道办事处所属物业、公司、服务等承包经营9年。

  对于这20万元,曹进礼辩解说属于借款,但法院认为,事实和证据都可以直接表明,作为街道办事处前党工委书记的曹进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借款的名义收受财物2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该款既没有书面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在借款后曹进礼虽有还款能力但却无还款意愿和行为,购房后至今没有归还。因此,这20万元表面上是借款,实质却是受贿款,是以借为名企图来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资料显示,曹进礼于2012年11月退休。2013年12月25日,曹进礼向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次日被立案侦查并被羁押。到案后,曹进礼向该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海珠区法院认为,曹进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鉴于曹进礼有自首和积极退回部分赃款的轻判情节,今年8月13日,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曹进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曹进礼上诉后,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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