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与协作:移动电子商务的中国模式
寻找“最中国”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的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中多种商业模式并存,大致分为五类:
模式一:传统电子商务企业主导模式。这种方式是传统电子商务的接入移动化,例如用户使用手机上网形式登录淘宝、阿里巴巴等网站并进行订单处理等。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传统电子商务企业已经具有电子商务的运营和管理经验以及成熟的品牌形象,手机仅作为一个全新的用户接入渠道,可以迅速将互联网业务向手机移植。
模式二:移动运营商主导模式。移动运营商与用户和商业客户直接建立联系,在移动终端中采用特制的SIM卡,在商户端布放支持非接触交易的POS机,并搭建统一的移动支付运营平台。此模式不需要银行参与,如目前开展的手机钱包业务。移动运营商凭借在移动产业链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庞大的用户群,在开展移动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先天优势。
模式三:平台集成商主导模式。由平台集成商自主发展商业客户,建设与维护业务平台,同时向多个运营商提供业务接入服务,如拓维公司的一卡通平台、用友公司的移动商街等。平台集成商开展移动电子商务主要集中于熟悉的某个行业。
模式四:金融机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布放POS机,开发平台,发展用户。用户与金融机构直接发生联系。例如,各大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业务,银联开展的“手付通”业务。金融机构在大额移动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
模式五:运营商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日韩取得了成功。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发挥各自的优势,移动运营商具有用户优势和增值业务运营经验,银行提供移动支付安全和信用管理服务,有了金融机构的参与,承受金融风险的能力极大增强,支付额度的限制大大减小,信用安全等级提高。
针对我国的国情,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传统电子商务企业、平台集成商等)协助支持是最适合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商业模式。金融机构在大额移动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拥有较为完备的安全体系、信用体系和强大的数据结算支持。对于大额移动支付业务,用户对安全性要求极高,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远高于移动运营商;移动运营商在开展小额移动支付业务上更具市场效率和竞争优势;第三方服务企业在产业链合作中起到协调和整合的作用。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运营商和金融机构都不会完全开放自己的网络和接口,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不可能在移动电子商务业务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移动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对产业链主导权的“博弈”将长期存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也将具有较大的生存和成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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