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思软件

提交需求|联系我们|请电400-603-8000

法律保障措施滞后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原有的法律法规已远不能适应和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怎么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原有法律法规,加快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保障并引导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呢?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更多来自于法律保障措施的滞后。阻碍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缺乏法律保障。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足。
第三,无纸化交易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税收征管无纸面账务可查,消费者和商户在网上的隐匿性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而且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模糊,并涉及到跨国交易的地域税收管辖权问题。
第四,网络虚拟财产难以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尚无明确定义。
第五,电子商务难以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在网上将他人的商标、标识、厂商名称,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链接标识或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在网上发布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匿名网络诽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其商业秘密,以及借助技术标准、软件产品等形成的行业垄断等行为,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制约。
第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因无法追查商家真实身份,或因跨地域涉及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者诉讼成本过高等而放弃救济,迫切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补充。
第七,隐私权不易保护。
同时,电子商务还涉及到网上虚拟市场的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跨国交易的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产品质量监督、网络广告发布等系列问题,都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对比
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分别制定和调整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等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国际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意大利《数字签名法》等,对电子商务涉及的各领域、环节、对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有《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同时,我国在法律调整中增加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内容,如《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签名的法律效力,新《刑法》中首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中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出台了若干涉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司法解释。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区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地方立法起草工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秩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法》,保障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构想
电子商务在交易中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传统书面形式,涉及到以数据信息代替书面内容、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身份鉴别等概念。

集成系统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CIO频道人物视窗
CIO频道方案案例库
大数据建设方案案例库
电子政务建设方案案例库
互联集成系统构建方案案例库
商务智能建设方案案例库
系统集成类软件信息研发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