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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措施滞后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将书面交易、手写认证、身份鉴别等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形成新的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一是坚持中立性原则,包括保障技术中立,对传统的口令算法、加密技术、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不能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保障媒介中立,在电子商务涉及的载体和工具中,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无线网传输网、广播电视网、增值网络等,在法律上应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避免形成新的行业垄断;保障实施中立,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符合WTO规则,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实施同等保护,反映公平理念。二是自治原则,即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保障网上商务活动的自由。三是安全原则,即结合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在法律上建立安全规范保障。
立法应关注六个关键问题
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实际运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固定下来。立法框架应包括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规范、基本制度的规范、运行标准的规范、安全保障体系规范等。
任何人只要具备网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够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可作为买受人或卖售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需要进一步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网上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和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和准入。必须通过法律确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允许企业和个人在网上建立各种虚拟市场,并对卖售人设置准入门槛。
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必要根据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准则,对《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明确,进一步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合同成立的时间。特别是在网上电子缔约过程中,需要明确交易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代理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的条款等系列问题。
第三,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规范。在法律上需要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调整和充实相关内容。同时在《物权法》和相关法律中也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和概念加以确认。
第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数字化作品的网上传播,作品的技术性加密手段、权利管理、数据保护等环节,需要明确具体规则,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第五,税收征管。对电子商务设置网上纳税的标准及其实现手段,明确网上纳税的依据、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网上纳税的规程、法律效力、监督及处罚原则等。
第六,争议与纠纷的解决。首先要确认电子商务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方法,包括电子证据的采信、保全及电子公证的介入;其次要明确对网上签约电子合同履行地、付款地、电子票据出票地、电子提单签发地的判定,司法管辖权等;再次,对由于网络故障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责任追究,以及法律救济的形式、内容、实现等,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c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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