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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至平顺高速公路主线段机械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二次)

 长治至平顺高速公路主线段机械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二次)   

长治至平顺高速公路主线段机械设备采购方案已由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晋高管机务发[2013]412号文批准,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长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采购资金来自自筹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25%,银行贷款75%,招标代理为山西交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批机械设备的采购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况


本次机械设备采购是为招标人提供日常管理、养护机械设备,采购内容为日常养护、道路清障、应急抢险等不同功用类别的机械设备共7种10台件。


二、招标范围


2.1、货物的提供;


2.2、货物的包装、运输到交货地;


2.3、货物的安装与调试;


2.4、售后服务。


三、标包划分及供货


3.1、本项目划分为 4 个标包。


标包
 设备名称
 单位
 招标数量
 备注
 
1
 自卸车
 辆
 2
 12T
 
随车起重运输车
 辆
 1
 6T
 
双排轻型货车
 辆
 2
 带自卸
 
2
 道路清扫车
 辆
 1
 垃圾箱容积≥8m3
 
3
 侧卸式装载机
 辆
 1
 50型带侧卸功能
 
4
 护栏清洗机
 台
 1
 洒水车配套用
 
洒水车
 辆
 2
 8T以上
 


3.2、本次招标预计供货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四、报名条件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且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供货业绩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经销商);


4.2、作为制造商投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代理商投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包进行投标;


4.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制造商自身或只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6、每个投标人只能对本项目的 1 个标包进行投标。


4.7、本项目严禁转包或自行分包,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的工作任务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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