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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股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4
关于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3〕天衡福顾字第 013-02 号



致: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正和股份”)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460227)
和林啸律师(执业证号 13502199310177517)参加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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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
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
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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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3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13 年 12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201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
的临时提案,提议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调整的议案》。

    201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章程修改内容调整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201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了《海南正和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
时提案公告》)。《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和补充通知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 1 号瀚海海
运仓大厦 508 室公司北京办事处办公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林端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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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472,300,3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8.7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3 年 12 月 17 日 15 时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其他临时提案。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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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反对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同意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未获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解除购买国赫宫商业房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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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白劭翔                         林   晖




                                          林   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6-

                
  •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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