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股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4
关于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3〕天衡福顾字第 013-02 号 致: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正和股份”)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460227) 和林啸律师(执业证号 13502199310177517)参加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 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 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3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13 年 12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201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 的临时提案,提议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调整的议案》。 201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章程修改内容调整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201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了《海南正和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 时提案公告》)。《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和补充通知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 1 号瀚海海 运仓大厦 508 室公司北京办事处办公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林端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472,300,3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8.7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3 年 12 月 17 日 15 时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其他临时提案。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反对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同意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未获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解除购买国赫宫商业房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472,300,3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白劭翔 林 晖 林 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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