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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B: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12月)

公告日期:2013-12-24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五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
生品投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
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
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授权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的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
生品投资,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
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
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
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六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公司
应就衍生品投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第七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务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依据相应会计准则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作为管理衍生品投资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衍生品公
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公司投资部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在董事会授权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衍生品操作、
持仓管理、估值结果分析、资金调度及交割、应急事项处理等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
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由投资部、财务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投
资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
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
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
比较、询价;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
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
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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