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 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 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 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刘元 张方 毛美英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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