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4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Avenue, Beijing 100031 China 电话TEL:(8610)66413377 传真FAX:(8610) 66412855 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 致: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3)-05-037 受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并公布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 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463,500,99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5%。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 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 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2、表决结果 议案:《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 1,463,500,9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会议之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2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贺伟平 2013 年 12 月 23 日 3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政府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互联网风云人物名录
世界500强公司简介及名录列表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信息
各行业展会简介
各行业展会开展预告信息
政府企业招标公告
政府企业中标信息
全国科技园区简介
公司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