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与杭州普特元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杭州普特元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 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与杭州普特元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作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拟签署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与杭州普特元腾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按股权比例向杭州滨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有 利于项目的开发经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梓祥 杨全岁 于永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杭州普特元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 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与杭州普 特元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杭州普特元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股权比例 向杭州滨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有利于项目的开发经营。董事 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王梓祥 杨全岁 于永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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