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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东 南: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1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交易概述
    为调整公司现有产业结构,优化整合公司传统主营业务产品线,进一步加快
公司转型升级的步伐,公司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能包装”)66.67%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浙江
大东南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
持有万能包装的股权。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在诸暨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以万能包装经评估后
的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
告》(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661 号),标的股权在基准日 2013 年 10 月 31 日的
净资产价值为 1,311.54 万元,即转让价格确定为 1,311.54 万元。

    因集团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 35.88%的股权,并通过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
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 3.00%股权,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黄飞刚、
鲁仲法、黄剑鹏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独立董事事前充分论证,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股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公司该股权转让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产生影响,亦不会
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在集团公司代为将本公司为
万能包装提供的财务资助 8,843.43 万元归还给公司的前提下将《关于转让控股
子公司诸暨万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交
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
项。



                                           2013年12月20日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朱 锡 坤             陈 银 飞              戴 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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