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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投资: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污水处理厂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4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3-56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污水处理厂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

27日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编号

2013-53),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

水公司”或“乙方”)投资建设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污水处理厂(以下简

称“本项目”)事宜。2013年12月20日,排水公司与成都高新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关于成都市中和组团污水处理厂特

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协议”或“本协议”)。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甲方授予乙方在成都高新区中和组团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

     (二)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介绍
    本协议的交易对方为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三、项目建设背景

  中和组团是天府新区成都高新片区的两大组团之一,位于天府新区高

端服务功能集聚带,定位为以国际交往、区域总部、创新研发、服务外

包、居住配套为主的城市发展区,将发展成为集聚发展中央商务、总部

办公、文化行政等高端服务业的区域生产组织和生活服务的中心。

    四、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协议期,包含建设期和运营

期,建设期为自生效日起至开始运行日的前一日,总时间为 15 个月。运

营期为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生效日后第三十(30)个周年结束之日,商

业运行日为试生产结束后一日,试生产时间原则上不能低于三个月,不

能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成都市高新区中和组团。

    (三)项目建设基本要求

    1、出水水质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的规定。

    2、设计处理能力

    本项目远期设计处理能力为二十(20)万吨/日,第一期工程设计能
 力为五(5)万吨/日。

     3、污泥处理方式

     本项目污泥处理方式采用脱水后(含水率低于 80%)卫生填埋的方

 式,若因可研或环评等导致了污泥处理方式发生变化,而引起处理成本

 变化,新增或减少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调整污水处理

 单价予以平衡。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

     1、甲方同意对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乙方根据本

 协议的条款就其所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每次付

 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

     2、污水处理服务费原则上应覆盖乙方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

 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3、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双方确定特许经营期内的污水处理服

 务费单价定价公式为:

                      [C+(I×R)/(1-所得税率)]/(1-流转税率)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Q
     C 为计划成本。根据行业内相似污水厂及目前乙方实际运营的污水

 处理厂的运营成本状况进行确定。

      I 为乙方建设中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自有资金投资。

     Q 根据其实际处理水量及服务区污水排放状况,并考虑未来变动趋

 势确定。
     R 为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确定为 8%。

    企业所得税税率按 15%计算。若遇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则税收增减

部分计入价格计算。

    4、结算价格的核定

    (1)甲方采购乙方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自正式商业运行之日起

每三年核定一次。

    (2)首期污水处理服务价格

    首期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执行时间为商业运营期开始后的前三

年。首期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 1.62 元/立方米。

    5、结算价格的临时性调整

    (1)非因本协议所列的特殊情形并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以下简称“城管环保局”)批准,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算价格不得

进行临时性调整。

    (2)在一个价格核定期内,乙方如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或者改

扩建污水处理项目投产,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公式对结算价格

进行临时性调整,城管环保局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

请后六十(60)日内作出批复。

    (3)如因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调整、污泥处理方式发生变化、服务范

围扩大等原因,需要乙方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厂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

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因电价调整及其他非因乙方可以控制的因

素导致乙方成本发生变化,以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重大情况,确有必

要对污水处理单位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的,乙方应向城管环保局提
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城管环保局在收到申请后 60 日内作出批复。

    6、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结算和支付

    (1)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月进行结算,每月作为一个结

算期间。

    (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结算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

务费单价×污水处理厂结算污水处理量。

    (3)根据乙方目前经营的实际情况,在第一个价格核定期内,中和

处理厂保底污水处理量为第一期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70%,即结算

污水处理量按以下原则确定: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7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70%;实际污水处理量≥

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7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实际污水处理量。

    (4)在第一个价格核定期满后的后续价格核定期内,保底水量逐步

提升,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5)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改扩建中和污水处理厂,其保底污水

处理量的确定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特许经营权的续展和终止

    1、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权协议。

    2、特许经营期届满后,若甲方不再与乙方续签特许经营权协议,则

对乙方经营期内尚未摊销的资产余值,按保障乙方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

合理的投资回报原则予以回购。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符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

一步扩大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范围,有利于促进公司水务业务发展,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提升,

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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