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担任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章源钨业”)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崇
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杜
晓堂、金诗晟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刊登了《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下午 14:30 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 2 ) 网 络投 票 : 公司 通 过 深 圳证 劵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和 网 络 投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5)《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
体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 2013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按规定在网
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
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俊骥 杜晓堂 律师
金诗晟 律师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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