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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家 乐: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4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26楼 邮编:510030

      电话:(86)0200-83548551 传真:(86)020-83547622
万家乐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3)粤国鼎律股字第 08 号


致: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万家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万家乐 201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万家乐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书面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家乐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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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乐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家乐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超过 15 天,即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议程、参加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予以再次公

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转让广州市用佳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广州汇顺投资有限公司须对第 1 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 2013 年 12 月 5 日及 2013 年 6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上披露,并在《关于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和《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是:

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23日下午2:30开始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山工业区广

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2日下午3:00 至2013年12月23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刊登了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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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乐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万家乐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万家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

份271,681,668股,占万家乐总股本690,816,000股的39.33%。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

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
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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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
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2013年12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通知,明确了相关网络投票事项;2013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970,803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1405%。合并后,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26人,代表股份

272,652,4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因此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全部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广州汇顺投资有限公司须对第 1

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家乐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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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华青春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经办律师:

                                                   何志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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