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Z H O N G Y I N L AW Y E R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118 号凯旋广场 3-3104 邮编:610041 电话:028-85432306/85432302 传真:028-85432116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燕颖、刘伟霞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以董事会书面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据此,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四川成渝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1 2013年12月24日上午9时,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公司四楼 420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80,583,720股(包括H股代理人票共 241,036,266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 请的其他人士。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普通 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 是否为特别 提议内容 号 决议事项 关于本公司与交投建设签署《施工工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 否 的议案 关于交投建设与省交投签署《施工工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 否 的议案 关于本公司与省交投签署《物资采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 3 否 议案 关于选举及委任贺竹磬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4 否 及确定其酬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选举及委任吕宁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及确定 5 否 其酬金方案的议案 以上第1至3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2 公司对上述第1至3项议案回避表决。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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