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3)穗金鹏股法字第 169 号 致: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鹏”)接受贵司委托,委派 律师(以下简称“金鹏律师”)出席贵司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在位于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发展中心六楼举行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鹏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 1、《公司章程》; 2、贵司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 3、贵司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4、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第 1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贵司已向金鹏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贵司已向金鹏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金鹏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经金鹏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据此,金鹏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 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709743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5%;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 5 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 2 名; 第 2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其中董事会秘 书 1 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聘任律师 2 名; 金鹏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董事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金鹏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记名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具体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 案》 同意 1709743729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选举冯凯芸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冯凯芸女士以 1709743729 股同意当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第 3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议案三:《关于选举罗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罗志刚先生以 1709743729 股同意当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一表决时采取了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二至三表决时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 经金鹏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贵司 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事项相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 议程、提出新提案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结果点算及公布,到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均无异议,并制作了会议记录且有关人员 按法定程序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据此,金鹏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 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第 4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基于上述事实,金鹏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金鹏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字页) 第 5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的 签字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 波 潘筱云 负责人: 王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 6 页(共 6 页)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政府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互联网风云人物名录
世界500强公司简介及名录列表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信息
各行业展会简介
各行业展会开展预告信息
政府企业招标公告
政府企业中标信息
全国科技园区简介
公司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