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3)穗金鹏股法字第 169 号
致: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鹏”)接受贵司委托,委派
律师(以下简称“金鹏律师”)出席贵司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在位于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发展中心六楼举行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鹏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
1、《公司章程》;
2、贵司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
3、贵司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4、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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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已向金鹏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贵司已向金鹏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金鹏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经金鹏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据此,金鹏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
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709743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5%;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 5 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 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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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其中董事会秘
书 1 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聘任律师 2 名;
金鹏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董事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金鹏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记名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具体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
案》
同意 1709743729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选举冯凯芸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冯凯芸女士以 1709743729 股同意当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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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选举罗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罗志刚先生以 1709743729 股同意当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一表决时采取了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二至三表决时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
经金鹏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贵司
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事项相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
议程、提出新提案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结果点算及公布,到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均无异议,并制作了会议记录且有关人员
按法定程序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据此,金鹏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
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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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金鹏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金鹏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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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的
签字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 波
潘筱云
负责人:
王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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