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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灿坤B: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咨询部门和联系电话,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3年12月24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灿坤工

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84,367,27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5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会议的部分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改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的股份 84,367,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不同意的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 0%;弃权的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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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张学达




                                                               莫海洋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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