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5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13-04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佛山市禅盛电子镇流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盛公司”)是 本公司于 2003 年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本公 司占 75%股份,自然人股东马恒徕占 25%股份。 2013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与马恒徕先生签订《佛山市禅盛电子 镇流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马恒徕先生将其持有的禅盛公司 25%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经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评估,并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禅盛公司全部资产账面值为 1376.54 万元,评估值为 1636.12 万元,增幅 18.86%;负债账面值为 578.40 万元,评估值为 838.32 万 元,增幅 44.94%;净资产账面值为 798.14 万元,评估值为 797.80 万 元,增幅-0.04%。 以上述评估价为作价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公司以 199.45 万元收购马恒徕先生持有的禅盛公司 25%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 后,禅盛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已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 1 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刘振平、窦林平、薛义忠对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收购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 制能力,提高子公司的决策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的 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收购禅盛公司 25%的股权。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此次股权收购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马恒徕先生(香港身份证号码:P348076(7))为禅盛公司自然 人股东,持有禅盛公司 25%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马恒徕先生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人,与本公司及本公司 大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 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概况 公司名称:佛山市禅盛电子镇流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汾江北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潘杰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26 日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电子镇流器、电子变压器、电子触发器 股权结构:本公司占 75%股份,马恒徕占 25%股权 2、禅盛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0 月 31 日 (经佛山达正会计师事务 (未经审计) 所审计) 总资产(元) 10,213,681.16 13,765,364.14 2 总负债(元) 3,968,223.46 5,784,009.91 净资产(元) 6,245,457.70 7,981,354.23 营业收入(元) 18,594,068.94 64,110,123.88 营业利润(元) 3,766,182.56 2,316,164.90 净利润(元) 2,736,406.34 1,737,112.3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449,278.94 4,185,517.81 流量净额(元) 3、马恒徕先生保证其转让给本公司的禅盛公司 25%股权真实、 合法,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重大争议、 诉讼或仲裁事项,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价依据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对禅盛公司进行评估,以 2013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公司对禅盛公司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797.80 万元。以此评估 价为作价基础,双方协商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禅盛公司 25%的股权以人 民币 199.45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 2、付款方式 受让方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 款给转让方。 3、股权变更登记及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包括税费、过户费、 工商变更登记费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过 户登记手续。 4、损益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禅盛公司日常经营所产生的费 用由受让方承担。 5、违约责任 (1)如受让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 3 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2)逾期 30 天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并按上述第(1)款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6、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禅盛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涉 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及其他安排。 六、股权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购禅盛公司 25%股权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增 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 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 见》; 3、公司与马恒徕签订的《佛山市禅盛电子镇流器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 4、禅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24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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