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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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大律 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 高速 公路股份 有 限公 司
⒛ 13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 书
致 :吉 林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吉林 高速 公路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2013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于
⒛ 13年 12月 24日 在 吉林 省长春 市 经 济 开发 区浦 东路 狃88号 召 开 。吉林 吉大律师 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公 司 的委 托 ,指 派 陈福祥 、 陈秀 兰 律 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 蝠
鳃
” “ ”
师 )出 席会 议 见证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 《中
“ ”
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 简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上 市 公
“ ”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以 下 简称 《规 则 》 )和 《吉林 高速 公路股 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以
“ ”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出 具本法律 意见书 。
根据对 事 实 的 了解 和 对法 律 的理解 ,本 所律 师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对 公司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 及是 否符合 《公 司章程 》、 出席会 议人 员资
格和 召集人 资格 的合法 有 效 性 以及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 的合法 有 效性 发表法 律意 见 。
本法 律 意见 书 系依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而 出具 。本 所律 师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 为公 司 ⒛ 13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 予 以公告 ,并 依 法对 本所 出具
的法律 意见承 担 责任 。法 律 意 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 导性 陈述 及 重 大遗漏 ,否 则
本所律师愿 意承 担 相应 的法律 责任 。
本所 律师 已经 对 与 出具法律 意见书有 关 的所有文件 材料 及证 言进 行 审查判 断 ,并
出具法律 意 见如 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 次 ⒛ 13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董 事会 已于会 议 召 开 15日 以前 即2013
年 11月 30日 于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 网站刊 登 了吉林 高速
—
公路股份有 限公 司 《关 于 召开 ⒛ 13年 第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以 公告方 式通 知
各股 东 。公 司发布 的该 等 公 告载 明 了会 议 的时间 、地 点 、召集 人及 会 议采 取 累积 投票
办公地址 :古 林 省 K奋 i"东 南 湖 大 路 1717弓 女 东人厦 B座 15F
邮政编码 :130033
电 话 (传 真 ):043185623666 第 l贞 丿14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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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现场投 票 的投 票 方 式 ,说 明 了股 东有权 出席 ,并 可委 托代 理 人 出席和 行使表 决权
的登 记
及有权 出席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日,披 露 了会 议 审议 的事项 ,告 知 了出席会 议 股 东
办法 、时间 、地 点 、联 系 电话和 联 系人姓 名 。
会议资料于 ⒛ 13年 12月 6日 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
经本所 律 师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采 取现场 记名投 票 的方 式 召 开 。
4488号 如 期
本 次股 东 大会 于 ⒛ 13年 12月 24日 在 吉林 省长 春 市 经 济 开发 区浦 东路
召开 。
经本所 律 师核 查 ,公 司在 本 次股 东大 会 召开 前十 五天 刊 登 了会议 通 知 ,本 次股 东
一 致 。公司发 出通 知 的时 问 、方 式及 通 知 内容
大会 召开时 问 、地 点及会 议 内容 与公告
均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司章程 》 的相 关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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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出席会 议 人 员 资格 和 召集人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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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现 场会 议 的股 东及委 托代 理人
根据 公 司 出席 会 议 股 东签 名 及 《授权委托 书 》等 文件 ,出 席 现 场会 议股 东及委托
代 理人 2名 ,代 表 股份 814,200,000股 ,占 公司总股 本 的67.11%。 黠
经 查验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 场会 议 的股 东代 表 的身份 证 明 、 持股 凭 证 和授权委
托书 ,本 所律 师 认 为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代表 均 具有 合法 有 效 的资格
,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
2、 出席会 议 的其 他 人 员
经验 证 ,出 席现 场会 议 人 员除 上述股 东及委托代 理人 外 ,还 有 公 司董事 、监 事 、
董事会秘 书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及 见 证律师 ,该 等 人 员均 具备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合
法 资格 。
3、 召集 人
经验 证 ,公 司本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是 由董事会 召集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章
程 》的规 定 ,召 集 人 资格 合法有 效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记 名 投 票表 决程 序
I东 南 湖 人 路 1717号 铋 东 大 l~k /15F
办 公 地 山::古 林 省 κ春 Bl’
邮政 编 码 :130033
):0431-85623666 第 2贝 共 4页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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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证 ,出 席 公 司本 次 ⒛ 13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 会现 场 会 议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表
就 公告 中列 明 的事 项 以 记名 投 票方 式进行 了表 决 。公 司按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程序进
行计 票 、监 票 ,当 场 公布 表 决 结果 。本所律师 经 审查后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议 的表 决程序 和 表 决方 式符合 法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四 、本 次股 东大会 表 决结果
本 次股 东大 会 投 票 结束后 ,公 司统计 了现场投 票 的表 决 结果 。经 本所律 师 审核 ,
一以
本次股 东大会 审 议 的普 通 议 案 己经 参加 表 决 的全 体 股 东 以所 持 表 决权 的 二 分 之
上 同意 。根据 表 决 结果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通 过股 东大会 决议 。
本所律 师 经 核 查后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 结果合法 有 效 。
五 、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 序 符 合法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资格和 召集 人
资格均合 法 有 效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通 过 的决议合 法有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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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古 林 省 κ春 丨刂尔 南 溯 人 路 1717号 赉 东 人 虞 B座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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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传 真 ):0431-85623666 第 3页 共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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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为 吉林 吉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吉林 高速 公路股 份 有 限公 司 ⒛ 13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的法律 意 见 书之 签 章 页 】
本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2份 ,无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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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律师 :陈 福祥
陈秀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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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东 南 湖 大 路 17I7号 赛 东大厦 B座 15F
邮政编码 :130033
电 话 (传 真 ):0431-85623666 第 4页 共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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