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股份: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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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3]第 0121 号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
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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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金证股份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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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3 年第十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3 年 12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
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13 年 12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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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
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4】人,代表
股份【119,999,27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7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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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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