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思软件

提交需求|联系我们|请电400-603-8000

金证股份: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3]第 0121 号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
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金证股份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3 年第十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3 年 12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
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13 年 12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
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4】人,代表
股份【119,999,27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7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 政府网络情报信息数据库

    互联网风云人物名录
    世界500强公司简介及名录列表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信息
    各行业展会简介
    各行业展会开展预告信息
    政府企业招标公告
    政府企业中标信息
    全国科技园区简介
    公司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