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精机: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5
中航精机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西安 XIAN 香 港 HONGKONG 致: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 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以下简 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2013 年 12 月 24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王坚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中航精机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405,975,8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按照会议通知所列 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 监事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和统计。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 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中航精机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中航精机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航精机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贺伟平 王 飞 20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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