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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4-03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动提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本钢宾馆大会议室(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 7 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晓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
股份 2,639,243,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4.16%。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股份 2,598,564,825 股,占公司 A 股总
数的 94.98%;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8 人,代表股份 40,678,582 股,占公司 B 股总数的
10.17%。


                                     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5 人,代表股
份 2,635,016,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4.02%。其中:A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2,597,999,825 股,占公司 A 股总数的 94.96%;B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5 人,代表股份 37,016,287 股,占公司 B 股总数的 9.2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227,2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3%。其中:A 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65,000 股,
占公司 A 股总数的 0.02%;B 股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662,295 股,占公司 B 股
总数的 0.92%。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573,632,420 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对该项议案回避了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65,433,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3 %
    反对 17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7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501,182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6 %
    反对 177,4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4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租赁本钢北营公司 1780mm 热轧机生产线的议案》;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573,632,420 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对该项议案回避了表决。

                                     2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65,383,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2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5%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450,782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227,8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6 %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本溪    嘉实     BBH    SEUN     LSV    鲍新    刘颖     VAN    张建    程朝
        钢铁    基金     A/C                      发
                                  G      EME                     GUA      伟    康
       (集团)   管理     VAN
                         GUA     YEO    RGIN                      RD
        有限    有限
                          RD      L       G                     TOTA
        责任    公司     EME
        公                      PARK    MA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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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ND                       L
                           K
                        INDE             ,L.P                   STOC
                          X                                        K
                        FUND                                    I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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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ND
所持
       25736    21277   81573   34344   33857   32017   20916   19931   18493   15064
股数
       32420     405      11      95      00      04      00      72      19      00
(股)
1.00   回避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2.00   回避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丽、高国富、刘铭。
    3、结论性意见:


                                         3
    根据律师的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述全部议案,依据《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有效同意通过。
    其中,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回避表决,
该股东实施回避表决后,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记入有表决权总数之内。经本所律
师核查,上述需实施回避表决的股东已经在投票时对该等议案进行了回避。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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