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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拟实施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24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24日。
    2、本次共计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其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及持有公司5%
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
司任职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参与其他类似的激励计划,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结果
不合格的情形。因此获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
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一致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
权益。
    3、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1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授予。




    独立董事:        谢泽敏          陶长春          焦永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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