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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5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石艳玲、刘红霞和郭珊女士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公司决定向控股股东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 万元),借款利率按方

大化工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执行,借款利率为 7.20%,期限一年(自款项到公司账

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可提前偿还本金。

    对于以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开展,

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借款用途合理;公司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借款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         石艳玲          刘红霞       郭   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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