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化工: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5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石艳玲、刘红霞和郭珊女士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公司决定向控股股东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 万元),借款利率按方 大化工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执行,借款利率为 7.20%,期限一年(自款项到公司账 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可提前偿还本金。 对于以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开展, 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借款用途合理;公司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借款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 石艳玲 刘红霞 郭 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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