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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仔细阅读

 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所属企业省煤投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企业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煤投公司”)经对

 2013 年各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及预付账款性质分析,拟对 2013 年应收款项及

 部分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总额为 3,264.58 万。
    省煤投公司本次对应收账款和部分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依据充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真实可靠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决策程序规范,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同意本次省煤投

公司计提坏账准备。

    (二)关于公司所属火电企业部分资产处置的独立意见
    本次鄂州发电公司和葛店发电公司处置的资产为技术改造后的淘汰资产,且

市场中使用同型号设备的电厂拟进行相应技术改造,设备市场回收价值较小,资

产进行报废处置,能更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决策程序规范,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人同意将鄂州发电公司 2 号汽轮机高中压转子和低压转子、葛店发

电公司 4 号机组引风机、增压风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报废处置。

    (三)关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有所增加,公司继

续使用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

险投资,并承诺到期后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同意在按期全部归还上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80,000 万元至公司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继续将 8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具体使用日期计算,使用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尹光志   韩慧芳   张龙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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