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告日期:2013-12-2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电话:(0086-21)68769686传真:(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panbin@capitallaw.cn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协议》,作为公司特聘法律顾问,就国电南瑞向南瑞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以购买南瑞集团持有的北京科东100%股权、电研华源100%股权、国电富通 100%股权、南瑞太阳能75%股权和稳定分公司整体资产及负债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先后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和《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交易已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现对相关问题及事项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系对《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 司本次交易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中的词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电话:(0086-21)68769686传真:(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panbin@capitallaw.cn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013 年 6 月 15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国电南瑞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3 年 7 月 22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国电南瑞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 查 2013 年 9 月 25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 的反垄断审查。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3 年 12 月 19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依法、有效地完成了各项 授权和批准,可依法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2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电话:(0086-21)68769686传真:(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panbin@capitallaw.cn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经办律师 王建文: 黄 勇: 2013年12月2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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