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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322 号


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文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

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3年12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董事

会第五届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12月7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汇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3年12月14

日刊登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会议形式,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披露。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10:30 分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董事陆伟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2,601,626,961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3%;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的事项

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并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表决通过,同时就表决情况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蕴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疆

广汇准东喀木斯特 40 亿方/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1,626,9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1,626,9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
    3、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1,626,9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1,626,96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承诺回购股权的议案》。关联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

本提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8,436,19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郝震宇




                                                 张云栋




2013 年 12 月 2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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