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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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8610-5776-3888; 传真: (8610) 8610-5776-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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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3)第 169 号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亮律师和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
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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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资本金的议案》、《关于向山西京能呂临发
电有限公司追加资本金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
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并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2013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公
告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采用现场投
票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为上午 9:30,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北京市
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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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
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陆海军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3,556,323,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 关于向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资本金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国
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00,535,080 股,占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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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向山西京能呂临发电有限公司追加资本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56,323,04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56,323,04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56,323,04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56,297,54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5%;反对 25,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5%;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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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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