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立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6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 2013 年度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常 清 宋 常 李永军
20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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