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了解和核查之 后,现就关于收购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上述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 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述交易,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监测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有助于 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 我们认为此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 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股权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深圳市东 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 林 宪 黄建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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