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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赵雪媛                  刘晓春                  赵欣舸




                                                      20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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