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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总裁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13-12-26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企业管理

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公司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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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同
时满足下列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少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交易产生的利润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少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少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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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公司董事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少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八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裁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
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工程师的主要职权:
    (一)总工程师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
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仅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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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进行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
    2、组织施工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3、组织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工作;
    4、组织新产品、技术研制过程各阶段的技术评审和鉴定工作;
    5、负责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落实检查考核工作等。
    (三)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济师的主要职权:
    (一)总经济师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
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仅
限于:
    1、在董事会和总裁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项目的谈判、方案论
证;
    2、策划公司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活动;
    3、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的投资的可行性报告进行经济效益
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4、研究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运作,分析和评价公司人力、
物力、财力的利用效率,提出发挥增产节约潜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整
改意见、措施;
    5、负责主持评审下属公司、企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指导有关
单位采取措施,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行使经济监督权,制止无
经济效益和负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
    (三)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权:
    (一)总会计师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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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
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仅
限于:
    1、在董事会和总裁领导下,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拟定公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成本计划,并对预
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进行分析、考核;
    3、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经营(项目)资金需求预测和资金筹措,
平衡资金需求,并定期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货币资金进行安全性、
效益性、流动性检查;
    4、负责对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投资收益进行论证分析;
    5、制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
    6、负责财务工作岗位设臵、人员调配、培训与考核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财务纪律执行情况等。

   (三)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助理的主要职权:
    (一)总裁助理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二)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被授权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

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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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将公司
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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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

事会申报。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

应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
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由公司总会计师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
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等。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生产

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裁报告公司经营

管理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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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裁、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如果总裁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上报董事会。

                       第五章 总裁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裁会议,指由公司总裁、副总裁以及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下称“三总师”)召集、主持的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裁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指每半年度由总裁召集的,通报公司半年经济运行情

况,部署工作的会议。

    不定期会议指由总裁、副总裁、三总师召集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时。

   第二十四条 总裁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总裁会议做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由总裁提交董事会审议。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

或总裁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六条 总裁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裁有义务将

此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提议召开董事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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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总裁会议讨论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制作总裁会议资

料(如有)、决议草案(如有)、会议记录;对总裁会议研究的重大

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召集总裁

会议的总裁、副总裁或三总师签发后执行。总裁会议记录一般保存10

年。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如工

作中成效显著,应给予荣誉奖励及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总裁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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