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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电子: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326 号



致: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
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
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公告,并
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
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四川成都市金牛区
迎宾大道兴盛西路 8 号成都郦湾国际酒店六楼(沙龙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事长补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3 年 12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2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
147,683,06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9.94%;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86 人,代表股份 25,530,32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6.9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00名,代表股份173,213,39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6.8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3
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配股条件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配股的种类.面值
    2.2 本次配股的基数.比例及数量
    2.3 本次配股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2.4 本次配股的发行对象
    2.5 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用途
    2.6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2.7 本次配股的承销方式
    2.8 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
    2.9 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事宜的议
案》;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现场选举 2 名股东代表为计票人,1 名监事为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
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温   慧




                                                 2013 年 12 月 25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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