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6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3-06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 洪经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发布了南昌齿轮锻造厂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原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2013 年 3 月 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3-006 号。 二、民事判决书内容 (2013)洪经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齿轮锻 造厂支付所欠货款1811783.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 年1月30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欠款及 利息,则由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南昌齿轮锻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 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 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 2007 年 10 月 30 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 年 8 月 3 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 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 5 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 它 1.6 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 年 9 月 29 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 年 12 月 19 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 2012 年 8 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 [2012]24 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本公司已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尽快解决该纠纷。 另,如果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解决该纠纷,履行还款义务, 本公司拟将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 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该案尚未确定最后判决结果,本次诉讼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预计应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及时根据诉讼进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2 (2013)洪经民初字第 4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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