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投资: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孙卫宏律师、霍晶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公 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在公告中通知的 地点如期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 董事、总经理杨圣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830,453,9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4.5465%,均为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中 国南动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2.关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 内容已予披露,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审议事项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分别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已依法 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孙卫宏 霍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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