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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债务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日期:2013-12-21
          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民仁(2013)1210 号




                  1
                      法 律 意 见 书



至: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自: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

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

材料已包括已知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

的相关事实,就郑州新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豫华福利造纸

厂、蚌埠恒意环保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丰物资建材有限责任

公司、包钢星原工业品贸易有限责任、大同铁路口泉站兴鑫建材公司、

大同市慧丰贸易有限责公司、大同市矿区宏远个体运输对贵公司的债

权是否存在清偿请求及贵公司有无支付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

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

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

参考。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

                               2
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

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和浩特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都仑区分局、大同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信息。

   2.对郑州新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新密市下庄河、内

蒙古隆丰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呼和浩特市小黑河乡呼准

公路三公里东等地的调查记录。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基本事实

   据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及证据材料:

   1、郑州新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

97133.79 元。郑州新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0 年将名称

变更为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被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再无经营行为,对

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

发生。该公司原住所地无有该公司人员留守,无办公、经营场所存在,

该公司住所地的居民均不知该公司及人员去向。该公司或第三方在最

                               3
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2、蚌埠市恒意环保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

110000 元。该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9 日被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注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清算结束。该公司或其它单位在最近的叁

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

   3、郑州豫华福利造纸厂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 38272.12 元。

经 2013 年 12 月 3 日分别在管辖该单位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两单位均无该单位信息资料登记。该单位

债权形成于 2005 年 1 月,但此后该单位对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单位或其它单

位在最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

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以任何形式主张过权

利。

   4、内蒙古隆丰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

140347.41 元。该公司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被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玉泉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再无经营行为。该公司原注

册地无有该公司人员留守,该公司注册地的负责人及居民均不知该公

司及人员去向。该公司或其它单位在最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

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

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5、包钢星原工业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

109368.9 元。该公司在 2008 年 11 月 12 日被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昆都仑区分局核准注销。此后该公司清算结束,再无经营行为,对原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

生。该公司原注册地无有留守人员。该公司或其它单位在最近的两年

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

    6、大同铁路口泉站兴鑫建材公司在贵公司账面仍记载有债权

999504.4 元。该公司在 2003 年 2 月 17 日被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注销,此后无经营行为,对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公司或其它单位在最近的两年内

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

    7、大同市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 71760

元。该公司在 2013 年 8 月 28 日被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此后该公司再无经营行为。该公司对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

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公司原注册地无有留守人

员。该公司或其它单位在最近的两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当代东方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

    8、大同市矿区宏远个体运输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 33839.5

元。该单位在其辖区工商局暨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及其上

级局无有工商登记。该单位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单位或其它第三方在最近的叁年内

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四、结论意见:

   1、 因郑州新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3 年底被吊销营业

                               5
执照,从 2004 年起未有任何市场经营行为,也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

讼。公司人员联系中断,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郑州

新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

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2、因蚌埠市恒意环保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2 年 2 月被核准注

销营业执照,清算结束,此后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以其它方式主

张权利。现公司人员联系中断,最近两年未向贵公司以任何方式主张

债权,所以,蚌埠市恒意环保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

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3、因郑州豫华福利造纸厂在其辖区工商局无有工商登记记录,市

场主体资格不合法,市场准入受限。业务发生、往来时间在 2005 年

1 月以前。此后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以其它方式主张权利。现单

位人员联系中断,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郑州豫华福

利造纸厂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

支付风险。

    4、因内蒙古隆丰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0 年 3 月被吊销营

业执照,此后未有任何市场经营行为,也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现

公司人员联系中断,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内蒙古隆

丰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

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5、包钢星原工业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8 年 11 月被核准注

销营业执照,清算结束。此后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以其它方式主

张权利。所以,包钢星原工业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清

                              6
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6、大同铁路口泉站兴鑫建材公司在 2003 年 2 月被核准注销营业

执照,清算结束。最近两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大同铁路口

泉站兴鑫建材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

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7、大同市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3 年 8 月被核准注销营业

执照,清算结束。现公司人员联系中断,最近两年未向贵公司以任何

方式主张债权。所以,大同市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

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8、大同市矿区宏远个体运输在其辖区工商局无有工商登记记录,

市场主体资格不合法,市场准入受限。业务发生、往来时间在 2006

年 12 月以前。此后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以其它方式主张权利。

现单位人员联系中断,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郑州豫

华福利造纸厂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

务无支付风险。




                               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光红

                                  2013 年 12 月 10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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