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6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 13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3]第【115】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层、12-15 层(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 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谨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恒天海龙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 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 恒天海龙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 有效,并对此负责; 2、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3、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恒天海龙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恒天海龙关于召开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并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地点 及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其公 告时间及公告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恒天海龙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 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大会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 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恒天海龙职工之家餐厅二楼会议室召 开。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大会通知》 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董事长丁明国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其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包含以征集投票权方式委托征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所持股份 共计【369,985,409】股,占恒天海龙总股本的【42.82】%;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龙股东,符合《公 2 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司章程》及《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股票账 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天海龙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2、《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恒天海龙董事会于《大会通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会议实际审议 事项与《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两项,均为普通决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1名见证律师 进行监票,并由会议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3 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 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4 法律意见书——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明国 经办律师: 刘瑞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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