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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1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年期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
担保,以确保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
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
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
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有关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2亿元人民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缓解
流动资金压力,更好的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宋晓                 李保明             冯玉光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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