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放弃对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投资的专项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放弃对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投资的 专项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放弃对通化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省能源交 通总公司拟对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同华评报字(2013)第 567 号)的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通化热电资产账面价值为 154,725.75 万元,负债账面价 值为 205,354.60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628.85 万元。 评估后通化热电资产评估价值为 153,139.3 万元,负债评估价值 为 208,098.67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54,959.37 万元,净资产较账 面值增值-4,330.52 万元,增值率为-8.55%。 (2)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三名关联方 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3)本次增资扩股定价公允,有利于通化热电持续经营;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在吉林区域 电力市场的份额。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放弃对通化热电增加投资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书东 顾奋玲 姚建宗 签字: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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