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
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
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
共同投资建设甘肃临泽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事项
公司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共同投资
建设甘肃临泽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本期工程建成后,项目装
机容量 50.803MW,年利用小时数 1436.8 小时,项目运行期 25 年,
年平均发电量为 7299.2 万千瓦时,总投资额 51,280 万元,其中 20%
由双方以现金方式投资,80%由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
式解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0800 万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5600 万元,占 51.85%股份;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出资 5200
万元,占 48.15%股份。
合作双方同意按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
润,分担共同投资风险。合作双方同意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
投资项目承担法律责任。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共同投资建设甘肃临泽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能源产业发展方向
近几年,光伏发电已由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过渡,并在向并网
发电的方向发展。本工程选址在甘肃省,是国家新能源政策鼓励扶
持地区。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定和吉电股份
发展战略。
2.促进电源结构调整的需要
可以促进我公司电源结构调整,推动以火电为主的电源结构向
清洁能源为主的电源结构转变,逐步实现比例科学、布局合理的电
源结构。
(2)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共同投资建设甘肃
临泽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书东 顾奋玲 姚建宗
签字: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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