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2013 年 12 月 24 日,在公司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共同投资建设甘肃临泽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此项关联交 易,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前收到了该事项的相关材 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报,并出具了《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 见》。现就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 关于共同投资建设甘肃临泽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共同投资 建设甘肃临泽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本期工程建成后,项目装 机容量 50.803MW,年利用小时数 1436.8 小时,项目运行期 25 年, 年平均发电量为 7299.2 万千瓦时,总投资额 51,280 万元,其中 20% 由双方以现金方式投资,80%由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 解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0800 万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 5600 万元,占 51.85%股份;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出资 5200 万 元,占 48.15%股份。 合作双方同意按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 分担共同投资风险。合作双方同意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项 目承担法律责任。 二、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程序合法性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2月24日,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第 二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9 人,实到7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投资建设甘肃临泽50兆瓦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与会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 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投资建设甘肃临泽发电项目符合公司北稳西征南扩的新能 源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调整公司产业结构。 3、关联交易的影响 (1)符合公司发展太阳能产业自然条件: 甘肃临泽县气候干燥,降雨稀少,蒸发量大,光照充足,太阳辐 射强。年太阳辐射总量在 6174.74MJ/m2,年日照小时数 3077 小时, 该地区属于太阳辐射高值区,太阳能资源较丰富,适宜建设光伏电站。 (2)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 号),本项目按标杆上网电价 1.00 元/千瓦 时(含税)。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无不利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书东 顾奋玲 姚建宗 签字: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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