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6
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3-105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 5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5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贾跃亭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3 年 11 月 18 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 下简称“《补偿协议》”)各方已签署了一份《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一)”)。现经《现金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和《补偿协议》各方协商,各方拟对《购 买协议》和《补偿协议》做出进一步的补充约定,并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1.除非本补充协议(二)中特别加以说明,本补充协议(二)的简称和特 定用语应具有与《购买协议》、《补偿协议》相同的含义。 2. 各方明确,认购人按《购买协议》和《补偿协议》应承诺标的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净利润分别为 6,300 万元、8,100 万元、10,320 万元和 10,920 万元。《购买协议》和《补偿协议》第一条“释义”中“承诺净利 润”、“实现净利润”和“承诺年度”分别相应修改为: 承诺净利润 指 认购人承诺的标的公司 2013 年、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 利润之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实现净利润 指 标的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之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承诺年度 指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3. 各方同意将《补偿协议》第 2.2 条修改为: 经参考上述盈利预测利润,根据交易合同,认购人承诺:标的公司 2013 年、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300 万元、8,100 万元、10,320 万元、10,920 万元。以上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二者之较低者。发行人、认购人确认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标的公司 2013 年至 2016 年的累计实现净利润应不低于 累计承诺净利润,否则认购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对发行人予以补偿。 4. 各方同意将《购买协议》第 5.1.2 条第(8)款修改为: (8) 股份锁定:认购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即法定限售期内)不得转让亦不得设置质押;此后,标的股份 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分四次解禁,法定限售期届满至标的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 期间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未解禁的标的股份不得转让亦不得设置质押: (a) 第一次解禁条件:(i) 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ii) 标 的公司 2013 年审计报告已经出具;且(iii) 根据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 2013 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3 年承诺 净利润(即 6,300 万元)。 上 述 解 禁 条 件 满 足 后 解 禁 5,326,344 股 , 其 中 曹 勇 解 禁 的 股 份 数 为 5,060,027 股,白郁解禁的股份数为 266,317 股。 (b) 第二次解禁条件:(i) 标的公司 2014 年审计报告已经出具;且(ii) 根据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 2013 年、2014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3 年、2014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即, 6,300 万元+8,100 万元=14,400 万元)。 上 述 解 禁 条 件 满 足 后 解 禁 5,326,344 股 , 其 中 曹 勇 解 禁 的 股 份 数 为 5,060,027 股,白郁解禁的股份数为 266,317 股。 (c) 第三次解禁条件:(i) 标的公司 2015 年审计报告已经出具;且(ii) 根据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累 计承诺净利润(即,6,300 万元+8,100 万元+10,320 万元=24,720 万元)。 上 述 解 禁 条 件 满 足 后 解 禁 5,326,344 股 , 其 中 曹 勇 解 禁 的 股 份 数 为 5,060,027 股,白郁解禁的股份数为 266,317 股。 (d) 第四次解禁条件:(i) 标的公司 2016 年审计报告已经出具;(ii) 具 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对标的公司 2013 年、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进行了审核;且(iii) 具有证券业务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对标的公司 2016 年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 报告。 在每一次解禁标的股份时,应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盈利预测专项 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行股份和现金补偿,在扣减需进行 股份补偿部分且各认购人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相关认购人所 持股份。 标的公司 2016 年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且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完 成后,认购人持有的所有仍未解禁的标的股份均予以解禁。 5. 各方同意将《购买协议》第 8.3.1 条注释第(3)项和第(4)项和《补偿协 议》第 4.2 条注释第(3)项和第(4)项分别修改为: (3)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为:标的公司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和 2016 年承诺净利润数的合计值 (4) 已补偿股份数为: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在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和 2016 年已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并已实施了补偿的股份总数 6. 补充协议(一)和本补充协议(二)共同构成对《购买协议》和《补偿 协议》的修改,《购买协议》和《补偿协议》与补充协议(一)和本补充协议(二) 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一)和本补充协议(二)为准。” 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批准、 签署、修改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和文件。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后, 公司将与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二)。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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