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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6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1/8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张佳

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2/8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3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3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8:30时,在哈尔滨市南岗

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宏伟

                              3/8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时间为

2013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20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0,753,58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1.24%。本所

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0名,代表

股份85,502,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8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5/8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

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6/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8

                
  • 说明:本文内容编辑整理自互联网公开渠道,转载仅作对信息共享之用,本站对本信息之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文章本身的观点不持有认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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