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6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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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张佳
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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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3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3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8:30时,在哈尔滨市南岗
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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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时间为
2013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20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0,753,58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1.24%。本所
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0名,代表
股份85,502,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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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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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
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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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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