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气 化: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12-28
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 HaoYue Law Firm 100102,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2 号宝能中心 1001 Tel: 010-84763859 Fax: 010-84763869 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艳梅、宋颖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由于本次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 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00 在太原市和平南路 83 号煤气 化公司宾馆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锁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共代表股份 2707592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7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共 8 人,共代表股份 1708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32%。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会议讨论的议案内容已经在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关停工厂区资产转让的议案》; 2、《关于关停工厂区补偿的议案》; 3、《关于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 议案》。 上述决议为普通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其中第 1 项、第 2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页为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 马艳梅 宋 颖 二 0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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