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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12-2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 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侯本领                  路清                房立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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