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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科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8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3-063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 年 12 月 26 日-2013 年 12 月 27 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 5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54,816,7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所持股份数 54,7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所持股份数 91,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

霞律师及王志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1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其中

现场投票 54,725,000 股、网络投票 11,200 股;反对 80,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其中

现场投票 54,725,000 股、网络投票 11,200 股;反对 80,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其中

现场投票 54,725,000 股、网络投票 11,200 股;反对 80,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

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其中

现场投票 54,725,000 股、网络投票 11,200 股;反对 80,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及王志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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